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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计算机工程系党史学习教育之我为师生办实事——网络安全教育篇

作者:贾聪     来源:     编辑: 苏建娜    审核人:     点击:

一、网络安全情况不容忽视:

数据来源(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的2020年上半年数据)

(一)计算机恶意程序捕获情况

捕获计算机恶意程序样本数量约1,815万个,日均传播次数达483万余次,涉及计算机恶意程序家族约1.1万余个。按照传播来源统计,境外恶意程序主要来自美国、塞舌尔和加拿大等;位于境内的恶意程序主要来自浙江省、广东省和北京市等。按照目标IP统计,我国境内受计算机恶意程序攻击的IP地址约4,208万个,约占我国IP总数的12.4%。

计算机恶意代码传播源位于境外分布情况

(二)计算机恶意程序用户感染情况

我国境内感染计算机恶意程序的主机数量约304万台,同比增长25.7%。位于境外的约2.5万个计算机恶意程序控制服务器控制我国境内约303万台主机。就控制服务器所属国家或地区来看,位于美国、中国香港地区和荷兰的控制服务器数量分列前三位,分别是约8,216个、1,478个和1,064个;就所控制我国境内主机数量来看,位于美国、荷兰和德国的控制服务器控制规模分列前三位,分别控制我国境内约252万、127万和117万台主机。

我国境内主机的境外木马僵尸网络控制端分布

(三)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

通过自主捕获和厂商交换发现新增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163万余个,同比增长58.3%。通过对恶意程序的恶意行为统计发现,排名前三的仍然是流氓行为类、资费消耗类和信息窃取类,占比分别为36.5%、29.2%和15.1%。为有效防范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危害,严格控制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传播途径,国内125家提供移动应用程序下载服务的平台下架812个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有效防范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危害,严格控制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传播途径。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对应用商店、应用程序的安全管理力度,要求应用商店对上架App的开发者进行实名审核,对App进行安全检测和内容版权审核等,使得互联网黑产应用商店传播恶意App的难度明显增加。但同时,能够逃避监管并实现不良目的的“擦边球”式灰色应用却有所增长,例如:具有钓鱼目的、欺诈行为的仿冒App成为黑产的重要工具,持续对金融、交通、电信等重要行业的用户形成较大威胁。2020年上半年,通过自主监测和投诉举报方式发现新出现的仿冒App下载链接180个。这些仿冒App具有容易复制、版本更新频繁、蹭热点快速传播等特点,主要集中在仿冒公检法、银行、社交软件、支付软件、抢票软件等热门应用上,仿冒方式以仿冒名称、图标、页面等内容为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目前,由于开发者在应用商店申请App上架前,需提交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因此仿冒App很难在应用商店上架,其流通渠道主要集中在网盘、云盘、广告平台等其他线上传播渠道。

(四)联网智能设备恶意程序

目前活跃在智能设备上的恶意程序家族超过15种,包括Mirai、Gafgyt、Dofloo、Tsunami、Hajime、MrBlack、Mozi、PinkPot等。这些恶意程序一般通过漏洞、暴力破解等途径入侵和控制智能设备。遭入侵控制后,联网智能设备存在用户信息和设备数据被窃、硬件设备遭控制和破坏、设备被用作跳板对内攻击内网其他主机或对外发动DDoS攻击等安全威胁和风险。上半年,发现智能设备恶意程序样本约126万余个,其中大部分属于Mirai家族和Gafgyt家族,占比超过96.0%。服务端传播源IP地址5万余个,我国境内疑似受感染智能设备IP地址数量约92万个。

(五)、安全漏洞

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收录通用型安全漏洞11,073个,同比大幅增长89.0%。其中,高危漏洞收录数量为4,280个(占38.7%),同比大幅增长108.3%,“零日”漏洞收录数量为4,582个(占41.4%),同比大幅增长80.7%。安全漏洞主要涵盖的厂商或平台为谷歌(Google)、WordPress、甲骨文(Oracle)等。按影响对象分类统计,排名前三的是应用程序漏洞(占48.5%)、Web应用漏洞(占26.5%)、操作系统漏洞(占10.0%),如图所示。2020年上半年,CNVD处置涉及政府机构、重要信息系统筹网络安全漏洞事件近1.5万起。

CNVD收录安全漏洞按影响对象分类统计

(六、网站安全

监测发现针对我国境内网站仿冒页面约1.9万个。CNCERT重点针对金融行业、电信行业网上营业厅等6,226个仿冒页面进行处置,同比减少48.1%。在已协调处置的仿冒页面中,承载仿冒页面IP地址归属地居首位仍然是中国香港地区,占比达74.0%。同时,互联网上关于“ETC在线认证”网站的仿冒页面数量呈井喷式增长。进入5月后,在针对我国境内网站的仿冒页面中,涉及“ETC在线认证”相关的网页仿冒数量占比高达61.2%,此类钓鱼网站的主要承载IP地址仍然位于境外。仿冒形式主要包括“ETC信息认证”“ETC在线办理认证”“ETC在线认证中心”等不同页面主题,诈骗分子诱骗用户提交真实姓名、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银行预留手机号、取款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境内外约1.8万个IP地址对我国境内约3.59万个网站植入后门,我国境内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较2019年上半年增长36.9%。其中,约有1.8万个境外IP地址(占全部IP地址总数的99.3%)对境内约3.57万个网站植入后门,位于美国的IP地址最多,占境外IP地址总数的19.0%,其次是位于菲律宾和中国香港地区的IP地址,如图所示。

境外向我国境内网站植入后门IP地址所属国家或地区TOP10

我国境内遭篡改的网站有约7.4万个,其中被篡改的政府网站有318个。从境内被篡改网页的顶级域名分布来看,占比分列前三位的仍然是“.com”“.net”和“.org”,分别占总数的74.1%、5.1%和1.7%,如图所示。

境内被篡改网站按顶级域名分布

(七、云平台安全

我国云平台上网络安全威胁形势依然较为严峻。首先,发生在我国主流云平台上的各类网络安全事件数量占比仍然较高。其中云平台上遭受DDoS攻击次数占境内目标被攻击次数的76.1%、被植入后门链接数量占境内全部被植入后门链接数量的90.3%、被篡改网页数量占境内被篡改网页数量的93.2%。其次,攻击者经常利用我国云平台发起网络攻击。其中云平台作为控制端发起DDoS攻击次数占境内控制发起DDoS攻击次数的79.0%,作为木马和僵尸网络恶意程序控制的被控端IP地址数量占境内全部被控端IP地址数量的96.3%,承载的恶意程序种类数量占境内互联网上承载的恶意程序种类数量的79.0%。

(八、工业控制系统安全

监测发现暴露在互联网上的工业设备达4,630台,涉及国内外35家厂商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智能楼宇、数据采集等47种设备类型。其中存在高危漏洞隐患的设备占比约41%。监测发现电力、石油天然气、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暴露的联网监控管理系统480套,其中电力262套、石油天然气118套、城市轨道交通100套,涉及的类型包括政府监管平台、远程监控、资产管理、工程安全、数据检测系统、管网调度系统、OA系统、云平台等,具体平台类型分布如图所示。其中存在信息泄露、跨站请求伪造、输入验证不当等高危漏洞隐患的系统占比约11.1%。暴露在互联网的工业控制系统一旦被攻击,将严重威胁生产系统的安全。

监测发现的重点行业联网监控管理系统类型统计

境内工业控制系统的网络资产持续遭受来自境外的扫描嗅探,日均超过2万次。经分析,嗅探行为源自于美国、英国、德国等境外90个国家,目标涉及境内能源、制造、通信等重点行业的联网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大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其联网控制系统的网络资产信息被境外嗅探,给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带来隐患。我国根云、航天云网、OneNET、COSMOPlat、奥普云、机智云等大型工业云平台持续遭受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平均攻击次数114次/日,同比上升27%,攻击类型如图所示,涉及远程代码执行、拒绝服务、Web漏洞利用等,工业云平台承载着大量接入设备、业务系统,以及企业、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使其成为网络攻击的重点目标。

工业云平台攻击事件的类型分布

CNVD、CVE、NVD及CNNVD四大漏洞平台新增收录工业控制系统产品漏洞共计323个,其中高中危漏洞占比达94.7%。如图所示,漏洞影响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制造业、能源、水处理、信息技术、化工、交通运输、商业设施、农业、水利工程、政府机关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业,漏洞涉及的产品供应商主要包括ABB、万可、西门子、研华、施耐德、摩莎、三菱、海为、亚控、永宏等。

新增工业控制产品漏洞的行业分布TOP10(注:受漏洞影响的产品可应用于多个行业)

新增工业控制产品漏洞的供应商分布TOP1

习近平纵论网络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网络安全,以下是总书记的经典论述。(来自中国日报中文网)

《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相关知识(部分内容来自网信中国)

问:什么是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大量发送声称来自于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或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等,引诱收信人给出敏感信息(如用户名、口令、帐号ID或信用卡详细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假冒受害者进行欺诈性金融交易,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问:什么是木马病毒?

特洛伊木马是一种基于远程控制的黑客工具,它通常会伪装成程序包、压缩文件、图片、视频等形式,通过网页、邮件等渠道引诱用户下载安装,如果用户打开了此类木马程序,用户的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便会被编写木马程序的不法分子所控制,从而造成信息文件被修改或窃取、电子账户资金被盗用等危害。

问:什么是社交陷阱?

社交陷阱是指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工程学手段获取持卡人个人信息,并通过一些重要信息盗用持卡人账户资金的网络诈骗方式。例如不要轻信假冒信用卡中心打来的“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的诈骗电话。

问:什么是伪基站?

伪基站一般是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能搜取设备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充任意的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如何避免手机APP使用风险?

请尽量选择从手机软件的官方网站、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应用商店等正规渠道下载应用程序。例如iPhone手机建议到苹果官方的AppStore下载,而Android手机可以选择安卓市场、华为市场、中国移动的应用市场等,否则容易下载“山寨应用软件”导致个人信息被盗用,甚至引起财产损失。

关注App权限获取问题

用户在安装App时,就能够清晰地看到App声明的全部行为和权限,用户也有权利允许或者拒绝App所有要求的权限。所以,用户自身在应用程序安装时应该认真查看应用程序类型及其申请的权限,判断是否有申请不必要的权限,如果有则要谨慎选择是否安装,如果发现可疑,应果断中止安装。

不轻易点击App弹出的广告

在使用移动App时,不要轻易点击由App弹出的广告链接,链接可能隐含不安全因素,带来消耗手机流量、泄露个人信息、导致手机中毒、甚至造成财产损失等风险。同时也不要轻易点击任何陌生链接或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

定期检查智能手机

除下载安装App时的小心谨慎外,可安装可靠的移动安全防护软件,并时常为手机“体检”,正规安全防护软件会及时更新病毒库,提升智能手机安全性。

刚在银行办完业务,就接到理财推销电话;刚在网站浏览了买房信息,就接到房产中介公司的骚扰电话;刚给孩子报了课外班,就收到类似机构邀约短信……

当我们在网上留下痕迹时,个人信息也许正面临着被窃取甚至被利用的风险。提升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养成良好操作习惯,是降低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了解以下个人信息泄露途径

一、各类单据泄露个人信息

快递包装上的物流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网友收到货物后不经意把快递单扔掉导致信息泄露;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车票上印有购票者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很多人在乘坐完火车后,会顺手丢弃火车票,不法分子一旦捡到,就可以通过读票仪器窃取车票中的个人信息;在刷卡购物的纸质对账单上,记录了持卡人的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随意丢弃同样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二、社交平台泄露信息

使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与人进行线上互动时,不自觉透露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家长在朋友圈晒娃的同时,无意中透露了孩子的姓名、就读学校、所住小区;部分网友旅行发朋友圈打卡、晒火车票、登机牌时,忘了将身份证号码、二维码等敏感信息进行模糊处理……这些网上社交的小细节,都有可能出卖你的个人信息。

三、网购平台泄露信息

网上购物平台需要注册信息,如手机号,QQ号码等。通过这些,不法分子可以从QQ资料、空间等渠道获得更多个人信息。

四、有奖活动泄露信息

在街上,人们有时候会碰到商家邀请参加“调查问卷表”、购物抽奖活动或者申请免费邮寄会员卡等活动,他们一般会要求路人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这相当于把自己的信息送上门!

五、海投简历泄露信息

当我们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找工作时,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一应俱全,这些内容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以极低价格转手。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这些私人信息赢得你的信任,对你进行诈骗。

六、打印资料泄露信息

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网校学习班等,经常要登记个人信息。一些打印店、复印店为了牟利,会将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然后转手卖掉。

七、“个性化服务”泄露隐私

很多个性化服务都需要个人信息,以LBS(基于位置的服务)为例,不少商家与社交网站合作,通过无线网络确定用户位置,从而推送商品或服务。更为可怕的是用户被实时“监控”,这为诈骗、绑架勒索等打开了方便之门。

如何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1、在处理快递单等含有个人信息资料的文件时,先抹掉个人信息再丢弃;

2、在外使用公共网络,下线要先清理痕迹,或者开启隐私模式;

3、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不要随意留下个人信息;

4、网上留电话号码,数字间用“-”隔开避免被搜索到;

5、朋友圈晒照片,一定要谨慎,尽量不晒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

6、一般情况下,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家庭信息,身份证号码等不要过于详细;

7、注册各类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等尽量使用较复杂的密码;

8、及时关闭手机WiFi功能,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使用免费WiFi。

我们应该怎么做?

好公民应该:

·不能危害网络安全

·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不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不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不能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不能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不能侵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

网络运营者应该:

·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 防止数据泄露

·签订协议或确认提供服务,应要求用户实名制

·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及时处理

·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察犯罪的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风险

·发生危害后,采取补救措施,向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该:

·我们的网络产品、服务要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决不能设置恶意程序

·发现缺陷、漏洞,立即补救,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为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

·若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遵守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网络对人们的价值引领、思维方式有着深远的影响,希望互联网行业、企业和广大网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勠力同心,守护清朗网络环境,共筑国家安全防线。